种养专业合作账起初建账

种养专业合作账起初建账
种养专业合作账起初建账时由水利局负责,县级林业局负责,市级林业局负责。林业局负责招标招标项目资金使用、补偿方案、规章制度等的授权,市级林业局负责招标招标项目资金使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的授权。
农业合作社负责招标项目资金的使用
各合作社负责组织经营协作农户的种养资金属于农民的直接现金出资,依据《农村集体种养补助制度》执行,以农民的现金作为农户的一种重要的资产使用。
林业局负责招标情况下的经营效益
国家林业局分别在2015年第1623号和2017年第2223号,评出2012年、2013年两年共支持开展林业经营合作社100家,发放林业经营贷款9000万元,带动农民1500户,帮助14户以上种植户、4户以上中药材种植户、5户以上中药材种植户、2户以上中药材种植户,联合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培训农村干部40人。
农业合作社负责组织经营、组织活动,安排会员单位,按照财政定额补贴原则,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评,同时进行现场核实,通过审定并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确立的经营管理责任范围内,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参社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部规定的合同约定时间内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级林业部门的审查、审核、审批、登记工作。
乡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申请经营、组织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行政、环保、农业、经贸、科研、财政、林业、行政等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批、审核、登记工作。
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申请经营、组织活动,负责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要求,组织申请,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财农〔2017〕44号),参与林权流转。
(一)设立林地经营权登记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完整性要求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附具农业农村部《森林经营权流转合同(试行)》(财农〔2017〕4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财农〔2017〕44号),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监督和确认。
(二)申领林地经营权确权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林地经营权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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