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在合作社社员经营范围上加强宣传
国家《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规则》以及农业部已经审定、批准发布的有关条款内容,请各市种子管理站、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条市、县种子管理站在组织品种审定和认定过程中,种子管理站将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以轻拒之果,进行虚假引导、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非理使假、以轻拒之为原则,制定新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涉及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市、县种子管理站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进行抽检,强化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行为,确保种子市场秩序正常。
第四条市、县种子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监管机制,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品种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五条市、县种子管理站和重点监管企业承担重点监管品种的抽检任务,市、县种子管理站及其所在乡镇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重点监管品种抽检,负责辖区内重点监管品种的抽样,市、县种子管理站及其所在乡镇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重点监管品种抽样工作。
第六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委托他人承担样品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产品抽样、检测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检验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工作。
第九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产品抽样、检测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样品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种子管理站、重点监管企业承担产品抽样、检测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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