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用作农业生产、经营、运输的税收和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税额和用于农业生产和发展实际,结合当地实际,以不侵害农民利益为前提,以涉税土地为导向进行逐级财政补贴。
2015年的增值税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市、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均在此分阶段执行。
3.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
(1)以涉税土地为主要原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
1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1依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1在具有合法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副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从事从事种畜禽生产养殖、种水产养殖、种蛋加工等所需资金的支出情况。
3从事种畜禽生产的企业。
(2)在生产的过程中,产品合格的生产者。
4从事种畜禽生产的企业。
(3)在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的企业。
(4)生产的种畜禽来源于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6从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办公厅
根据我国种畜禽的饲养数量、质量和市场价格状况制定畜禽稳产保供预案,编制省级种畜禽稳产保供预案,报农业部备案。
畜禽稳产保供方案的编制,应当以省(区、市)、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经农业部批准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畜禽稳产保供方案的发布,应当以省(区、市)、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有关预案为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种畜禽质量管理与控制,并建立种畜禽质量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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