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准养区从土地、资金、技术、检验室到无成品包装销售商等全程实行准养区监管。
2.与准规模养殖经营主体,按照准养区备案化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3.鼓励在城区、乡镇建立销售网络,建立流通闭环,实行定期交易。
4.对不符合设立通关条件、通关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市场规则严肃处理,遏制“压、堵”养殖环节。
5.制定销售清单,同时重点查验售大留小、退市速度和销售手续,并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6.全面实施《饲料管理条例》《饲料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确保饲料产品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7.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应急措施,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四、大力推进饲料经营活动
1.推行安全备案制,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引导和鼓励饲料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网上销售,建立“谁添加、谁使用”、“谁使用”的销售台账,实现“进销货”可追溯。
2.完善饲料标准化,鼓励饲料经营单位制定完善《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学用、管用、管安全”理念,对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的《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培训。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台账管理制度,指导饲料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的饲料加工和保管,防止散装、假劣饲料被注销,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3.创新饲料规范,提高“放心饲料”管理水平。鼓励饲料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加工储存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引导饲料经营企业、销售加工企业、使用者按照国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饲料配制。完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健全饲料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放心饲料”经营台账管理,切实保证饲料质量安全。
4.加强饲料原料质量管理,提高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者的配合饲料和配合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各级畜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饲料经营企业、使用者提高质量意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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