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养大户申报认定程序
1.受理。县级农业部门汇总本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个人,经民主审评,通过对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发证机关、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式8个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种养大户所在地市种养大户申报认定委员会审核。
2.受理。市种养大户所在地市种养大户原则上应在申报材料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市种养大户审核合格的,再发给市种养大户认定委员会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汇总。对市县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现状、产品种类、技术(包括农场、农资连锁店、集中式工厂、绿色蔬菜生产基地等)、投入品、销售服务、考核(包括合同管理、产品销售等)情况进行汇总,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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