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自愿参加项目,合作社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后与村民签订合作协议,农户同意了后能领取政策性协议书。
(2)每户农户自己获得承包地的各项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最高补贴25万元,最低补贴15万元,农户之间互相现金返还。
(3)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面积达到50亩以上,农户自主经营的房屋面积达到150亩以上。
(4)合作社在发放农户承包地款后,在村屯内建了水泥长廊,购置了田间道路等设施,还对有贷款申请抵押贷款的农户进行贷款贴息。
2.经营管理及土地流转合同
(1)对他人自愿,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家庭农场在合同生效后,开展土地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正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到本村(社区)及周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登记。
(3)流转合同到期,应当及时商定承包合同。
3.种子生产、经营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要求,制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合同,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需要他人自主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
(3)从事粮食、油料、糖料、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范围和方式,自主决定其粮食、油料、糖料、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方式。
(4)申请调运的,调运、加工、贮藏粮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从事常规粮食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和品种,自主决定其主要农产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原有种子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誉、健全,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档案、台账资料齐全;
(二)有良好的种子贮藏、运输和经营管理水平,从事本类种子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标准和保护农民利益;
(三)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的品种与购种的档案、发票等完整,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
(四)经营者在本区域内未发现违法行为;
(五)承担市场检查和抽样等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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