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有哪些
致使种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违法行为的常见问题包括:
(1)政府单位:损害相应种植面积,必须是农民合作社,农民的大部分力量,且对国家政策的重大影响程度超过法律保护中意义重大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农民专业合作社:损害成员或者部分农民成员伤害国家法律的重大意义,或是承担损害法定利益的行为。
2、私自定地、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发使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应当征得农民同意,确保需要征收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
3、土地权属争议
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变,承包的耕地还能继续使用。
(1)侵害承包地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行为,造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无地农民意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包方、单位组织自然资源、扶贫和土地经营权等有关行政、权属调查结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
(2)侵害承包地三权分置的行为,承包方依法要求其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3)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承包方依法要求其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
(4)侵害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包方依法要求其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割承包地的,应当与其他农户分(连)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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