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林地是可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滩为主要分布区域,这种林地是可利用的,可以利用荒地栽种,也可以栽种其他种类的药材和林木,既能够提高林地利用率,又能在林地获取丰富的营养,因此生态林业也可以搞种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滩等贫瘠的土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土地承包的,必须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的工商登记,明确土地的坐落、权属、使用权人和土地类型,制定并公布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权属、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等相关事项,作为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的行政或者管理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网站发布土地登记、批准土地登记、批文、证书编号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第二十九条: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编号或者土地用途审核等。
土地登记和用地登记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报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用途审核、审批、使用和土地登记等有关工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土地登记和用地登记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土地进行详细登记,不得擅自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土地建造房屋。
第三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转让或者抵押。
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第三十三条:在依法转让、互换或者抵押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申请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擅自将城市和乡(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
(二)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国家规定转让的;
(三)转让行为在原登记簿中连续两年以上不符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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